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

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)

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。

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,应当遵循下列原则:

(一)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

(二)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

1.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

(三)教育与保护相结合

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, 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、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。

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 人隐私。

第四十条 学校、幼儿园、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 事件时,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

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,实行教育、感化、 挽救的方针,坚持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的原则

 

展开全文
温馨提示:若您在查看过程中遇到附件无法正常打开的情况,请您将本文链接复制,并粘贴至手机浏览器进行打开操作。
贵州金标尺教师备考资料
扫码添加 官方客服
领取备考资料